索引號: | 014225972/2023-02426 | 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 | 文號: | 皋政發〔2023〕23號 | ||
成文日期: | 2023-09-21 | 發布日期: | 2023-09-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如皋市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國有企業出資設立基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現將《如皋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如皋市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國有企業出資設立基金管理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如皋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2.《如皋市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3.《關于加強國有企業出資設立基金管理的實施意見》
(此頁無正文)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如皋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對如皋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支持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資、政府委托出資、政府通過注資形式委托國有企業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
第三條 政府出資主要通過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安排。
第四條 嚴格遵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各項規定,堅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隱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地方融資平臺出資設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回購投資本金、承擔本金損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義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五)違規出借資金;
(六)以基金支付應當由財政預算安排的支出款項等。
第五條政府投資基金運作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以政策效果為首要目標,兼顧投資收益,堅持落實國家戰略,貫徹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支持重點領域、重點產業、重點區域發展的政策導向。
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實行科學的運營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讓渡等機制。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職責分工
第七條為保證如皋市政府投資基金設立的政策導向、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基金設立管理委員會并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制。
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發改委、科技局、民政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審計局、地方金融監管局、國資辦、行政審批局等部門。
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同時,為加強基金管理監督,維護基金運營安全,設立如皋市政府投資基金監督委員會。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審議修訂本辦法;
(二)審議基金設立或參股方案、增資和實繳以及投資協議(收益分配、退出)等重大事項,提交市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三)審議批準直投項目,提交市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四)審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
(五)聽取基金年度工作總結和基金績效評價報告;
(六)其他應當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九條 監督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基金設立及投資業務的合法性、合規性;
(二)監督基金的使用;
(三)對基金管理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市財政局)負責基金統籌規劃和運營監督,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落實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二)負責基金預算管理,協調做好基金資金籌措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規范運作
(四)牽頭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制度;
(五)牽頭組織實施基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六)其他應當由基金管理辦公室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提出相關基金發起設立建議,開展可行性研究并提交報告;
(二)參與制定相關基金設立方案;
(三)梳理推薦年度直接投資項目;
(四)指導相關基金投資運作及投后管理;
(五)參與相關基金的績效評價;
(六)研究支持相關基金運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協議(章程、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接受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具體負責基金的投資、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經營管理工作?;鸸芾砣税l現基金運營中出現重大問題或風險,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處置,維護基金利益。
第三章 投資方向與運作方式
第十三條 充分加強基金設立論證,合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科學確定基金規模與投資范圍。不盲目設立基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所轄國有企業原則上不得設立基金。
第十四條 基金應當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意圖,聚焦市委、市政府明確的重大戰略和重點產業開展投資活動,對未來預期現金流量可以覆蓋投資成本、退出有保證的重點工程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投資,科學合理確定基金類型、投資領域、支持方向,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重點圍繞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輸變電設備、智能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健康等重點領域設立子基金。
第十五條基金主要運用股權投資方式對企業、項目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基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合同等,明確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人、風險防范、績效評價、投資退出、管理費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權利和責任等。
第四章 運作管理
第十七條 基金應當在協議(章程、合同)中約定主投領域和地域范圍。
第十八條 基金應當在如皋市內注冊,投資于如皋市企業的資金原則上不低于如皋市級政府出資金額的1.5倍,最低不低于如皋市級政府出資金額的1.2倍,投資于主投領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規模的70%。
第十九條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以并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業務;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條 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募資作用,加大與國家級基金、央企、地方國企和頭部投資機構等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資金、技術、人才向如皋市集聚。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費堅持從嚴從緊控制,原則上基金管理費計提比例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1.8%。
對引導作用和社會效益好、社會資本參與度不高、投資階段較早、投資風險較大的基金,可適當提高管理費計提比例,最高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3%。
第二十二條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
為更好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按照基金風險、收益偏好和行業支持需求的不同,對基金設置差異化門檻收益率。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政府出資的門檻收益率可適當降低,超額收益可對其他出資人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基金的預算管理,編制基金年度資金使用預算,根據財政預算安排及基金投資需要,統籌安排資金。
第二十四條 基金出資主體應加強基金資金管理,獨立運作,單獨核算。
第二十五條出資主體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基金資產管理、提高資金效益。投資間隙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二十六條出資主體應當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定期報告基金出資計劃、基金投資運營工作情況和財務報告?;鸸芾砣藨敯凑栈饏f議(章程、合同)的約定向出資主體定期報告基金出資計劃、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基金投資運營工作情況和財務報告。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發改委、金融監管局等部門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組織全過程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基金管理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應強化基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基金績效評價結果與后續出資及管理費支付水平等掛鉤。
第二十八條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基金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基金投資營運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基金管理應當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建立和實行容錯糾錯機制。對依照國家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實施的基金設立和直接投資等投資行為,充分履行了投資決策程序,造成損失或沒有實現預期目標,且未謀取私利的,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前款所稱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根據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要求并履行決策程序后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基金出資參與國家級基金的,執行國家級基金相關規定;因貫徹落實國家戰略等要求,與外省、市合作設立基金的,按各方協商確定的方案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明確或特殊事項,由管理委員會研究確定,重要事項報請市委、市政府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如皋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皋政發〔2021〕2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2
如皋市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如皋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基金對如皋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支持作用,規范如皋市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促進引導產業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基金架構
第二條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總規模50億元,首期出資5億元,根據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及產業發展需要逐步安排并調整規模。資金主要來源為:由市財政預算分年度安排。
第三條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委托江蘇中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另外遴選一家頭部基金管理機構共同作為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負責子基金(或直投項目)盡職調查、組織評審、協議簽署和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具體管理及運作,具體管理事務在委托管理協議中約定。
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年管理費不超過實際管理到位資金的1%,管理費的支付與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委托管理目標、管理公司盡責履職績效等掛鉤。
第四條 遴選的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合格的運營資質。具備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和備案手續,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誠信記錄。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二)完善的管理機制。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完整的管理團隊。至少有5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誠信記錄。
(四)良好的管理業績。管理團隊的核心人員具有管理產業基金、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引導基金的相關經驗,過去3年內受托管理的相關基金實繳規模不低于50億元。
(五)較強的招商能力。具備招募熟悉我市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輸變電設備、智能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健康等6大產業或行業領域的子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同時在與地方政府合作過程中,有成功為地方政府招引相關產業項目的案例。
第五條 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募投管退”工作,包括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擬定參股子基金設立方案、投資方案、投資協議、募集社會資本、遴選參股子基金管理人,引導產業投資基金投后管理、退出等方面工作;
(二)對參股子基金相關議案進行政策合規性審查;
(三)對擬直接投資的項目進行調查評估,編制投資建議書,擬定投資方案和投資協議;
(四)定期向管理委員會或其辦公室報告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和直投項目、參股子基金的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按月度、季度、年度分別上報);
(五)完成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運作方式
第六條引導產業投資基金采取“1+N”母子基金運作方式,其中子基金發揮主導作用,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直投項目。
第七條引導產業投資基金通過與優秀的投資管理機構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開展投資業務。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約制等組織形式,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相應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東的身份出資。合理設定子基金的規模、方向和結構,分散投資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子基金按市場化方式獨立運行,依據章程、合伙協議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及退出。
第九條 設立參股子基金原則上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引導產業投資基金與優秀的投資管理機構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基金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且均以貨幣出資,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相應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東的身份出資;
(二)原則上應在如皋市內注冊,并通過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統稱“基金協議”)約定主投領域和地域范圍。其中,投資于主投領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募集規模的60%。子基金須在規定時間內在備案主管部門完成備案,并接受監督;
(三)應選擇在如皋境內設立的并具有相應基金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具體由托管協議詳細約定);
(四)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對子基金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低于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當年計劃投資總額的70%。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對單個子基金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其實際募集規模的30%,且不作為第一大出資人或股東;
(五)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對子基金的每期出資款均是在其他出資人完成當期相應出資后才實施繳付;
(六)子基金投資在如皋市內企業(包括總部在如皋的市外企業)的資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實際出資額的1.5倍,最低不低于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實際出資額的1.2倍;
(七)子基金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年,分為投資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資期最長不超過5年,經管理委員會批準可適當延長;
(八)引導產業投資基金需向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派駐成員,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委派代表對子基金的投資決策原則上有一票否決權;
(九)子基金的發起設立、投資管理、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引導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子基金部分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基金份額、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承諾最低收益或者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第十條 子基金的管理人遴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和備案管理,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二)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四)至少有4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2個投資成功且上市的案例,上述案例應與我市擬設立子基金投資方向相同或相近;
(五)企業持續經營時間不少于5年,管理團隊過往投資業績優秀,過去三年內受托管理的相關產業基金總資產規模不低于5億元;
(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第十一條子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一般不超過基金實繳額的1.8%確定,具體比例在管理協議中明確。若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和子基金是同一管理人的,原則上由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出資部分的管理費按實繳額的1%確定(即同筆資金在母、子基金累計管理費不超過1.8%)。
第十二條 子基金可廣泛募集社會資本,積極爭取上級資金開展聯動投資,充分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擴大資金投資效用。按照子基金風險、收益偏好和行業支持需求的不同,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對子基金中的其他參與主體適當讓利。
第十三條參股子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收益及本金在基金存續期內隨每個項目退出不定期進行分配,不滾動投資。
第十四條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從子基金分配所得應上繳國庫。在按出資來源分配后,可在政府出資已分配所得的分紅部分中計提一定比例的資金,主要用于對政府主導的投資期限長、風險高、收益率低的基金進行適當的風險補償,以及對優秀基金管理人進行考核獎勵,相關支出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及子基金可按協議或章程約定清算或轉讓份額,協議或章程未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退出價格的依據,退出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要求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基金以股權方式投資的,采取公開上市、股權轉讓等市場通行做法實現退出,原則上申請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參股的子基金發起人不得先于引導產業投資基金退出其在參股子基金中的份額,申請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直投的企業,其他投資人原則上不得先于引導產業投資基金退出其在該企業的股權。
第十六條參股子基金應在基金合伙協議中約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違約責任由參股子基金管理人承擔:
(一)未按本辦法要求、合伙協議約定開展投資業務的;
(二)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三)參股子基金設立一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參股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情形的。
第四章 直投項目
第十七條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直投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導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直接參股項目或和投資機構設立單一項目基金的形式參股項目;
(二)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直投項目(企業)必須為注冊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且符合本市重點招商項目、重點人才項目及本市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的非上市企業;
(三)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直投資金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對未來預期現金流量可以覆蓋投資成本,退出有保證的重點工程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投資;
(四)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直投資金對單個企業原則上只進行一次項目投資,除了直接投資于市委市政府重點決策的項目,一般采用跟投方式支持已有其他社會產業基金或創投基金投資的企業;
(五)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對單一項目直接投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總規模的10%,少數對國家安全、產業升級、進口替代等有重大意義和貢獻的項目經管理委員會批準,投資上限可以提高到20%,但引導產業投資基金不作為第一大股東;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對所有直投項目投資比例不得超過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總規模的40%;
(六)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直投項目在如皋當地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一般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最低不得少于5億元人民幣,投資總額可以分期落地,但需有明確的投資計劃和時點,投資落地期限不可長于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對該項目的投資期。
第十八條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直接投資程序:
(一)項目所在鎮(區、街道)負責推薦或市委市政府重點決策項目;
(二)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政策合規性初審;
(三)初審同意后,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開展前期盡職調查(可聘請第三方機構),編制盡調報告與投資建議書;
(四)引導產業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前1周發送管理委員會會議通知,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直接投資方案,并于2周內出具決策意見;
(五)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資方案與項目簽訂投資協議,實施投資,并且根據投資協議等規定,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監督權。
第十九條直投項目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終止參股并選擇退出,違約責任由違約企業承擔:
(一)未按本辦法要求、投資協議約定開展投資業務的;
(二)參股協議簽訂后,其它投資方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出資的;
(三)投資完成一年以后,項目公司未按投資協議使用投資資金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明確或特殊事項,由管理委員會研究確定,重要事項報請市委、市政府審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3
關于加強國有企業出資設立基金
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出資設立基金(以下簡稱國企出資基金)的運作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范投資風險,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和國有企業出資設立基金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通政辦發〔2023〕22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要求。本通知所稱國企出資基金是指國有企業(含其全資、控股下屬企業)以自有資金和其他合法來源資金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一條加強基金備案審查。國有企業認繳出資額1億元及以下的,在完成基金設立決策后五個工作日內將基金設立方案報市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備案;國有企業認繳出資額超過1億元的,在完成基金設立決策后,企業將基金論證、內部決議、出資人審核意見、基金設立方案等相關材料提交市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后,再按程序報市基金管委會審議。國有企業經審定的認繳出資額2億元以上的基金設立方案,市基金管委會報南通市基金管委會備案。
每年12月31日前,國有企業向市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下一年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在每季度終了后10天內,國有企業向市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季度出資基金運作管理情況。市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將國企年度投資計劃、國企出資基金運作管理情況報告市基金管委會,市基金管委會根據上級要求定期報告南通市基金管委會。
第二條加強基金設立論證。國有企業根據基金設立論證需要,從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機構、投資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中選擇專業人士(南通專家庫及如皋專家)對基金設立方案進行論證,由專家圍繞基金設立可行性、合規性等方面提供客觀、公正、專業的論證意見,相關專家論證情況報市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條規范安排出資來源。國有企業設立基金應充分考慮企業自身資金和經營狀況,做好資金預算,確保資金來源合規、支出壓力可控,不得違規借貸資金用于基金投資,不得通過基金規避監管、增加隱性債務,不得設立保底保收益、附加擔保限制的基金,不得承諾回購其他基金出資人的份額,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地方融資平臺一律不得開展基金投資。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所轄國有企業原則上不得設立基金。
第四條聚焦服務經濟發展。國有企業要本著服務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原則,統籌兼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市場化盈利能力提升要求,圍繞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科技創新需要和企業主責主業設立基金,并在基金協議(章程、合同)中約定關于投資領域、地域(本地投資)方面的要求。除以投資為主業的企業外,國有企業原則上不得開展單純追求財務回報的基金投資。
第五條發揮基金資本撬動作用。國企出資基金應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基金設立,綜合考慮管理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增值服務水平、自有資金出資規模等因素,優先選擇募資能力強、投資業績好、投資方向與如皋市產業布局契合度高、團隊有落地常駐人員的投資機構擔任基金管理人。單個國有企業(集團)除因特殊目的設立的基金外,在單個基金中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市屬國企和如皋市政府性基金在單個基金的總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在基金出資過程中,各國有企業出資原則上不得早于社會資本。
第六條提升基金管理效能?;疬\作管理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要求,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基金行業發展規律,有效發揮基金創新投融資機制優勢,不斷提升基金投資運營水平和效果。
各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覆蓋基金投前、投中、投后全流程的相關管理制度,科學決策、規范管理、防范風險,推動基金加快投資進度,減少資金閑置。強化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力度招引優秀人才,建立市場化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基金管理團隊培養和激勵,打造既懂政策又懂市場的復合型、專業型、開拓型的本土管理團隊?;鸸芾碣M應結合基金層級、類別、規模、投資階段、出資比例等因素從嚴從緊控制,原則上基金管理費計提比例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1.8%,對引導作用和社會效益好、社會資本參與度不高、投資階段較早、投資風險較大的基金,可適當提高管理費計提比例,最高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3%。
第七條嚴格遵守禁業管理規定。各國企出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行業規范,不得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相關規定允許的除外)、期貨、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級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不得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不得名股實債變相增加債務,以及不得從事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八條完善出資退出機制。各國有企業出資部分一般應按基金協議(章程、合同)約定在基金存續期滿后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在現有存續期外,確需追加延期的,應當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延期后一般不提取管理費。各國有企業應注重通過協議等形式保障出資權益,建立健全出資退出機制,對出現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基金設立手續、出資撥付基金賬戶一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基金設立目標、未按協議(章程、合同)約定投資以及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違背基金運行目標情形的,應選擇提前退出。
第九條強化日常跟蹤監督。各國有企業要加強基金全過程監管,強化投后跟蹤和風險防控,常態化開展績效評價、風險排查、重大投資項目巡訪等工作,有效防范化解投資風險。國企出資基金出資主體應切實行使股東(合伙人)權利,及時掌握基金運作情況;對出資金額大、占比高的基金,通過委派董事、監事或基金投決委員、觀察員、咨詢員等方式加強跟蹤管理。國有企業應當建立派出人員履職管理制度,完善授權權限和工作機制。
紀檢監察、財政、審計、國資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對國企出資基金投資業務的監管力度,對于違反黨紀黨規、法律法規、相關禁止性規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建立盡職免責、容錯糾錯機制,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對履職過程中遵守規范的決策機制和民主的決策程序,工作上盡心盡責,沒有謀取私利、違反法紀,因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國家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實施探索性改革創新而產生的失誤、偏差,可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條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國有企業基金工作開展情況、報備制度執行情況、信息報告工作等,納入國有企業年度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范圍。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解讀鏈接:關于《如皋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如皋市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國有企業出資設立基金管理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