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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如皋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意見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3年11月09日 - 2023年12月10日

  • 征集單位: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關于征求《如皋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城鎮生活垃圾管理,規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水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及《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如皋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2月10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信函、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提出意見。

郵寄地址:如皋市解放路199號如皋市城市管理局環衛科;聯系電話:0513-87312086;電子郵箱:rgshwk@163.com。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如皋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城鎮生活垃圾管理,規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價工〔2009〕60號、蘇財綜〔2009〕8號、蘇建城〔2009〕61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相關定義】 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園林綠化廢棄物、危險廢物等)。

 本辦法所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城鎮生活垃圾從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運往垃圾處置場所(設施)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三條【適用范圍】 如皋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及其管理適用本暫行辦法。已實行生活垃圾集中無害化處理的村(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參照本暫行辦法開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適用原則及征收對象】 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征收對象主要包括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非企業組織、交通營運者、城鎮居民 (含暫住人口)等單位或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稅務局為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主管部門,負責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建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報告制度,定期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入庫數據報告至市財政局及城管局;

市城管局負責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發改委負責制定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市財政、司法、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衛健委、市場監管、民政、審計、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足額征收與規范管理。

各鎮(區、街道)負責所屬轄區內征收對象的核實確認工作。

第六條【收費性質】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使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

第七條【收費主體】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統一由市稅務局全額繳入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八條【收費標準】 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具體收費標準的制定及調整由市發改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具體征收標準為:

(一)居民

城鎮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按5元/每月每戶征收。

(二)單位

1.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按照上年末在職職工人數5元/每月每人征收。

2.經營性行業(含企業)除按5元/每月每人征收外,還需按建筑面積或營業面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個體工商戶僅按照營業面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具有餐飲、娛樂、休閑、購物等多種經營項目的商業綜合體,按照類別標準分別征收。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農貿市場等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經營管理單位為繳費主體。

建筑面積或營業面積按有效證件(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上標明的建筑面積予以確認,不能提供面積有效證件或提供的證件(合同)面積與實際面積有明顯差距的,按實際丈量的面積征收。

城鎮生活垃圾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其中餐廚廢棄物收費標準由發改委制定公布后執行)。

第九條【有償服務收費】 單位和個人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清掃保潔、清運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提供或清洗垃圾收集設施等服務所產生的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條【征收范圍】 如皋市行政區劃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區、各鎮(區、街道)規劃區范圍內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應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被征收對象確認】

1.機關、事業單位及經營性企業,由稅務局負責確認;部隊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確認;社會組織由民政局負責確認;

2.個體工商戶由市城管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及相關部門聯合確認營業面積并登記造冊;

3.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由各鎮(區、街道)提供小區名單,市城管局對已按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小區名單進行核減后交由稅務局進行確認;

4.低保、五保、困難殘疾人、建檔立卡低收入戶以及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等困難群體分別由人社局、退役軍人事務局、農業農村局、民政局等相關部門確認。

被征收對象每年更新一次,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名單提供給稅務局。

第十二條【征收方式】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由市稅務局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征,并簽訂委托收費協議書。代征單位應當根據委托協議內容組織征收,委托代收費用由市稅務局商市財政局,在不增加征收成本的前提下,按照收支兩條線要求,通過部門預算安排支出。

(一)繳費人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稅務局應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征收并開具票據,及時足額將收入繳入國庫。

(二)居民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稅務局委托水務集團(富皋萬泰)負責代征,在繳納水費時按照標準代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與水費一票征收;在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欄中備注代征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金額,作為繳費憑證。

屬于免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范圍的,居民持相關證明或者證件向供水企業登記后,免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個體工商戶主城區由稅務局委托城管局負責征收、各鎮(區、街道)由稅務局委托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負責征收。

(四)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企業由稅務局負責征收,繳費人在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部隊、社會組織由稅務局委托屬地人民政府負責征收。

(五)進入城區施工單位(除市政工程外)產生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稅務局委托市行政審批局(城管窗口)一次性代征。

第十三條【公開監督】 市稅務局會同財政、城管等有關部門,明確征繳流程,建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定期統計和公告制度,及時將計征、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及城管局,并將有關征繳情況向社會公告,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設施設置】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必須在單位內部設置生活垃圾集中清運點。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將生活垃圾定時集中到小區內部的垃圾清運點,由環衛作業單位定時定點清運;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以及未規劃建設垃圾收集點的小區,由屬地街道、辦事處與環衛作業單位共同商定垃圾收集點,由環衛作業單位定時定點清運。

第十五條【優惠政策】 對建檔立卡低收入戶以及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等困難群體免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對2個月用水量不滿4噸(含4噸)的住戶,免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法律、法規、規章對特殊群體有相關減免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補救措施】 產生城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稅務局或代征(收)單位出具催繳通知書或信息提醒,對逾期不繳納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移送市城管局,由城管局按照《城鎮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以及《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誠信懲處措施】 建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誠信體系,加大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繳納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并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收費范圍和標準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十九條【新舊制度銜接】 本暫行辦法正式生效前,已按《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的通知》(皋政辦發〔2007〕83號)規定,執行一次性足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小區,不再征收。

本暫行辦法正式生效之日起,新開發或未交付使用的居民小區,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附:1.城區區域示意圖

   2.如皋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表

附件1

城區區域示意圖

圖片2.png



東至興源大道(334省道)、南至建明路(城東路、惠政西路)、西至如海運河、北至如泰運河

附件2

如皋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表

征收項目

征收標準

征收單位

一、城鎮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

5元/戶·月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

按照上年末在職職工人數5元/人·月


三、經營性行業(含企業)

經營性行業(含企業)除按5元/人·月征收外,還需按建筑面積或營業面積繳納處理費;個體工商戶僅按照營業面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1.民辦學校、培訓機構、企業(含國有企業)

按照房屋建筑面積征收,10萬㎡以下的按0.05元/㎡·月(含10萬㎡);10萬㎡—20萬㎡的按0.045元/㎡·月(含20萬㎡);20萬㎡以上的按0.04元/㎡·月

2.農貿、瓜果、蔬菜等批發、零售市場

按營業面積1元/㎡·月

3.醫院、診所、旅館業

按營業面積0.2元/㎡·月

4.餐飲業、食品加工銷售、超市、商業經營網點、娛樂休閑業(包括健身會所、影劇院、KTV、游戲廳、網吧、茶吧、棋牌室、洗浴場所、足療店等)、美容美發業、汽車維修(清洗)等服務行業(不包含餐飲單位及單位食堂的餐廚廢棄物)

按營業面積征收,小于等于50㎡的按20元/戶·月;大于50㎡的按0.5元/㎡·月

5.商場、寫字樓、專業市場以及上述其他未列入的經營性單位

按營業面積0.3元/㎡·月

6.進入市城區施工單位(除市政工程外)

按房屋建筑面積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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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稿說明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制定在加強城鎮生活垃圾管理,規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水平中起著重要作用,本暫行辦法明確了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主體、征收方式、收費標準等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相關內容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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